1、項目負責人(1人):具備港航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,從事設計工作10年及以上。 2、總平面設計分項負責人(1人):具備港航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,從事設計工作5年及以上。 3、工程勘察負責人(1人):具備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,從事設計工作5年及以上。 4、造價分項負責人(1人):具備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,同時具備交通部水運工程造價工程師或住建部注冊造價工程師,從事設計工作5年及以上。 5、水工結構設計分項負責人(1人):具備港航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,從事設計工作5年及以上。 6、設計代表(1人) :具備港航工程相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,從事設計工作5年及以上,可由上述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兼任。 7、測量分項負責人(1人):具備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。 |